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谢雁文与长沙宏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雁文,长沙宏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914号原告:谢雁文,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钟石村。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灿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宏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海龙,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杰,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谢雁文与被告长沙宏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谢雁文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雁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雁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谢雁文负担。审判员  周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陈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