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晓雷与董仁亮、延边昊坤豆制品有限公司、董慧、赵玉光、张青、费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雷,董仁亮,延边昊坤豆制品有限公司,董慧,赵玉光,张青,费鸿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320号原告:姜晓雷,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被告:董仁亮,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被告:延边昊坤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董慧,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慧,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图们市。被告:赵玉光,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鸿鑫,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雷诉被告董仁亮、被告延边昊坤豆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董慧、被告赵玉光、被告张青、被告费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晓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姜晓雷承担。审 判 长 申作忠审 判 员 朱 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