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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黔0330民初3105号原告: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习水县。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现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号的房屋归原告唐某所有、车牌号为贵C×××××号轻型自卸货车归被告王某所有;3、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4、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全部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上述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陈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