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学伦与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学伦,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邓学伦。被执行人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李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学伦与被执行人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学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036721.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邓学伦本金10367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