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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祥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祥勇,何敏,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701号申请执行人周祥勇,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敏,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光明路。法定代表人:于文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祥勇与何敏、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敏、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何敏、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何敏、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祥勇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敏、唐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