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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访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访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730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路30号。法定代表人:刘红灵,总经理。被告吴访东,男,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访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文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程秀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