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0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毕某与葫芦岛市某某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葫芦岛市某某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4执28号申请执行人毕某,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教育局,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局长。本院在执行毕某与葫芦岛市某某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辽140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教育局给付工程款700000元,执行费9400元。申请执行人毕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教育局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404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成审判员  王廷卓审判员  申贵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