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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占永与张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永,张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454号原告:李占永,男,194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告:张吉祥,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原告李占永与被告张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占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永撤回对被告张吉祥的起诉。审判员  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