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占永与张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永,张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454号原告:李占永,男,194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告:张吉祥,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原告李占永与被告张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占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永撤回对被告张吉祥的起诉。审判员 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