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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费振旗、孟庆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振旗,孟庆峰,赵爱玲,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425执289号之二申请人:费振旗,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孟庆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爱玲,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宋卫东,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振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峰赵爱玲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焦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凯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