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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英、程玉喜等与孙世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英,程玉喜,程玉学,程玉灿,程玉玲,孙世界,付金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231号原告:谢英(系程修道之妻),女,1947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程玉喜(系程修道之子),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程玉学(系程修道之子),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程玉灿(系程修道之子),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原告:程玉玲(系程修道之女),女,1981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以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世界,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金地,男,汉族,1966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英、程玉喜、程玉学、程玉灿、程玉玲诉被告孙世界、付金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正峰人民陪审员  鹿 刚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传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