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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365号原告:徐某1,男,194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蒋剑勇,仙居县横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2,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第三人:徐某3,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第三人:徐某4,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及第三人徐某3、徐某4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徐某1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