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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玉安与唐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安,唐学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996号原告:李玉安,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学均,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玉安与被告唐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玉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玉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安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杰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