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秦存亮和周亚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存亮,周亚莉,平凉路风度服装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646号原告秦存亮,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被告周亚莉,被告平凉路风度服装店,经营者:李嵘,原告秦存亮与被告周亚莉、平凉路风度服装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秦存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存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存亮撤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计482.5元,由秦存亮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丽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