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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秦存亮和周亚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存亮,周亚莉,平凉路风度服装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646号原告秦存亮,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被告周亚莉,被告平凉路风度服装店,经营者:李嵘,原告秦存亮与被告周亚莉、平凉路风度服装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秦存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存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存亮撤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计482.5元,由秦存亮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丽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