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高川支行与被执行人苏永霞、白一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高川支行,苏永霞,白一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高川支行,住所地:府谷县老高川镇。负责人:王利平,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永霞,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白一帆,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高川支行与被执行人苏永霞、白一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诉讼阶段,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295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一帆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因被执行人白一帆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一帆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