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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与王京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王京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59号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B006。负责人周凤波,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云飞,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客服部副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现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郑伟,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副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县,现住公司宿舍。被告王京春,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诉被告王京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