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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韦国锦、黄曼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国锦,黄曼荣,黄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韦国锦,男,壮族,公务员,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黄曼荣,女,壮族,公务员,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黄程,男,壮族,公务员,住平果县。原告韦国锦与被执行人黄曼荣、黄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曼荣、黄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国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14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贵业审 判 员  黄 晓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龙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