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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尚书生与姚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书生,姚付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816号原告尚书生,男,生于。被告姚付林,又名姚老二,男,生于1972年5月,汉族,农民,住淅川县。本院受理原告尚书生诉被告姚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书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新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增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