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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明义、洛阳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义,洛阳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来军,朱来锁,朱振钢,朱鲜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85号申请人:陈明义,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红旗东路高桥段北侧盛安花城。法定代表人:朱来军。被申请人:朱来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朱来锁,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朱振钢,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朱鲜晓,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人陈明义与被申请人洛阳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来军、朱来锁、朱振钢、朱鲜晓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来军、朱来锁、朱振钢、朱鲜晓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来军、朱来锁、朱振钢、朱鲜晓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