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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180号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表人:钟波,该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烈平,该司员工。被告:张素华,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茏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