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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素秋诉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秋,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567号原告杨素秋,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居民,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秦炳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审理期间,查明原告杨素秋诉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杨素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双方签订合同名称即沈阳市聚源架子管租赁站为诉讼主体。本院认为,原告杨素秋诉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杨素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素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3.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杨素秋1410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志审 判 员  杨国元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蒲安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