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特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明菊、夏庆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明菊,夏庆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特512号申请人:林明菊,女,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夏庆荣,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林明菊与申请人夏庆荣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7月13日经杨浦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夏庆荣赔偿申请人林明菊医疗费人民币134.50元;二、申请人夏庆荣自愿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林明菊人民币65.50元;三、此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争议处理终结,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明菊与申请人夏庆荣于2017年7月13日经杨浦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 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诚阮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供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案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