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军华与金跃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华,金跃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068号原告:黄军华,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跃跃,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华与被告金跃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黄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军华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