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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与被执行焦彦荣、师秀珍、陕西越州商贸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焦彦荣,师秀珍,陕西越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原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军。被执行人焦彦荣。被执行人师秀珍。被执行人陕西越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彦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与被执行焦彦荣、师秀珍、陕西越州商贸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未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师秀珍名下的一套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2017)西未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