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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艳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艳丽,李科,吴疆,姚芳芳,孔凡龙,任玲玲,袁建,赵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艳丽,住址:曲阜市被执行人:李科,住址:曲阜市被执行人:吴疆,住址:曲阜市被执行人:姚芳芳,住址:曲阜市被执行人:孔凡龙,住址:曲阜市被执行人:任玲玲,住址:曲阜市被执行人:袁建,住址:曲阜市被执行人:赵莉莉,住址: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被强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