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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磴口县就业服务局与苗冬静、李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磴口县就业服务局,苗冬静,李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贾福成,磴口县就业服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卫军,磴口县就业服务局小额贷款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苗冬静,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0月生,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李秀兰,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1月生,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苗冬静,系李秀兰的丈夫。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256号案终结本��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