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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魏俊平与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平,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502行初27号原告魏俊平,男,生于1979年12月4日,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周凯北,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丰安东路。法定代表人肖军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一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俊平不服被告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中,原告魏俊平以行政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放弃诉讼,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俊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俊平负担。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宋玉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