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源丰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源丰电器有限公司,刘荣崇,刘素英,林胜光,林松凯,福安市宝胜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叶景东,连梅芳,朱金富,连丽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代表人张晓琳,董事。被执行人福安市源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小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94361408H。法定代表人刘荣崇。被执行人刘荣崇,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素英,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胜光,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松凯,男,汉族,1990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宝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凯旋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98372232R。法定代表人林胜光。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棠兴路凯兴大厦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84503473D。法定代表人陈鉴明。被执行人叶景东,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连梅芳,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朱金富,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连丽珠,女,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源丰电器有限公司、刘荣崇、刘素英、林胜光、林松凯、福安市宝胜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叶景东、连梅芳、朱金富、连丽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0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094号裁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张景华审判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