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高峰与黎德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黎德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706号申请人高峰,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黎德意,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峰与被申请人黎德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案外人田威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黎德意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田威所有的号牌为XX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