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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宝峰与王洪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峰,王洪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69号原告:朱宝峰,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被告:王洪斌,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原告朱宝峰与被告王洪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宝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宝峰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