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宝峰与王洪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峰,王洪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69号原告:朱宝峰,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被告:王洪斌,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原告朱宝峰与被告王洪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宝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宝峰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