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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毛宇、周传鑫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宇,周传鑫,胥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128号申请人:毛宇,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周传鑫,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胥蓉蓉,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毛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传鑫、胥蓉蓉名下价值505643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毛钧泽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毛宇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毛钧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传鑫、胥蓉蓉名下价值五百零五万六千四百三十八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毛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毛宇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