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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盛国与沂南县界湖镇界湖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盛国,沂南县界湖镇界湖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636号原告:高盛国,男,汉族,1943年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沂南县界湖镇界湖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界湖北村。原告高盛国与被告沂南县界湖镇界湖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沂南界湖北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盛国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交付正阳小区100m2多层楼房一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1月1日,高盛国与尹纪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尹纪清将其自建房屋卖给高盛国,高盛国居住至今。2010年1月18日,高盛国与沂南界湖北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高盛国自愿拆除所购买房屋,沂南界湖北村安置高盛国多层楼一套。现沂南界湖北村未按照协议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盛国所起诉的沂南县界湖镇界湖北村村民委员现已不存在,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盛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泽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金锬书 记 员 田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