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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佳丽、浙江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佳丽,浙江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佳丽,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浙江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15327。法定代表人詹丽敏。本院于作出(2017)浙0803执6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汉方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小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