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吴楼英、张君芳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吴楼英,张君芳,田启蕾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168号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镇江市电力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夫,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仲秋,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楼英,女,汉族,1925年8月25日生,,住镇江。被告:张君芳,女,汉族,1958年12月20日生,,住镇江。被告:田启蕾,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生,,住镇江。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吴楼英、张君芳、田启蕾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玉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