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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宁,女,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单位。被执行人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号。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一、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829982.9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退还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50万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11200元、案件执行费83841元;执行中,本院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对被执行人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陕西恒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王治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