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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与罗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罗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261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住所地:安岳县两板桥镇交通街********号。负责人XX,主任。被告:罗群英,男,1976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两板桥镇东堰村*组。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与被告罗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板桥分社负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