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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1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大江与王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大江,王利生,崔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1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崔大江,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利生,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崔红星,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1明年初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利生、崔红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利生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村信用社工资收入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新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