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北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朱成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040号原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47464K。法定代表人:钟智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甫,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北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骑鞍街11号1-19。法定代表人:曹洪勇。被告:朱成涛,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法定代表人:高健。原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朱成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小银代理审判员  张宇犁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