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执恢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关于围场农商行与张亚平、祁永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恢2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亚平,祁永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恢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亚平。被执行人祁永谦.关于围场农商行与张亚平、祁永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冀0828执10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亚平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被执行人祁永谦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现因被执行人张亚平与祁永谦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亚平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祁永谦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