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丁彦、杨新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丁彦,杨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王丁彦,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杨新军,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新军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