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戚美乐与马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美乐,马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720号原告:戚美乐,女,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马利云,女,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美乐诉被告马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美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美乐撤回对被告马利云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美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