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义友、吴孝宗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友,吴孝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8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义友(别名黄世文),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毛善华,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孝宗,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龙泉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蒋超,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义友、吴孝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晶、检察官助理管晓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义友及其辩护人毛善华,被告人吴孝宗及其辩护人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吴孝宗以人民币6万元判来黄某1户“小仁坑”山场的林木采伐经营权,该山场与被告人黄义友户山场相连。经协商,黄义友户山场林木也以同样的价格拼入,由黄义友与吴孝宗合伙采伐,两人对两片山场的林木各占一半股份。二人约定:吴孝宗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与农户沟通,黄义友负责林木采伐及出售。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吴孝宗办理了黄某1户“小仁坑”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办理黄义友户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黄义友、吴孝宗雇佣钱某、雷某、吴某等人采伐黄某1、黄义友两户“小仁坑”山场的林木,雇佣赖某1等人放运林木,所采伐的林木出售给木材加工厂和农户。经鉴定,被告人黄义友、吴孝宗超过采伐许可证期限采伐黄某1户山场林木蓄积共计115.588立方米。黄义友、吴孝宗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黄义友户山场林木蓄积共计150.0865立方米。综上,黄义友、吴孝宗滥伐林木蓄积共计265.6745立方米。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吴孝宗主动到龙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黄义友经龙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黄义友、吴孝宗向龙泉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义友、吴孝宗为修复生态环境,自愿在龙泉市兰巨乡河川村“西蕻”山场火烧迹地补植复绿。经验收,被告人黄义友、吴孝宗补植复绿面积42亩,树苗成活率达95%。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义友、吴孝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义友、吴孝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1、黄某2、邵某、钱某、吴某、雷某、赖某1、邱某、赖某2、唐某1、潘某、张某、龚某、李某、叶某、唐某2的证言;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业设计书、林权证、林木采伐审批信息表、更新造林协议、委托授权书、扣押决定书、龙泉市锦溪镇林业工作站证明、山地人工造林(更新补植)验收证及验收图、验收情况说明及照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龙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义友、吴孝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或者超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限,任意采伐山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孝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义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购买树苗,进行补植复绿,修复森林资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义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孝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黄义友、吴孝宗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由龙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黄义友、吴孝宗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并对补植复绿的树苗进行管护。审 判 长 杨 娟人民陪审员 方争鸣人民陪审员 徐思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方方代书 记员 殷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