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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任树荣与黄太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树荣,黄太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421号原告:任树荣,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证件号码E2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荣,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太子,男,住珠海市斗门区。原告任树荣与被告黄太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任树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树荣负担。审判员  曹晓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