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任树荣与黄太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树荣,黄太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421号原告:任树荣,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证件号码E2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荣,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太子,男,住珠海市斗门区。原告任树荣与被告黄太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任树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树荣负担。审判员 曹晓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