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战平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战平,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2200号原告:丁战平,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登,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辉,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丁战平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战平其代理人陈文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丁战平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壹拾柒万玖仟伍佰伍拾圆整(179550元)借款。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份至5月份向原告借款叁拾万圆整(300000.00元)人民币,从2015年8月份起,至11月被告分4次陆续归还原告借款120450元人民币,现在还欠原告179550元人民币,为此,被告给原告写了借条,并保证于2017年2月15日还清,然而时至今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多次无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79550元人民币。被告王辉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意见。原告丁战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二,银行流水历史交易清单,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原始借款30万元,其中转账20万元,剩余给付现金10万元。被告未到庭,亦未作出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丁战平现金拾柒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179550.00元),于2017年2月15日还清,以王辉与翟静共同房产证2010126571的夫妻共有王辉的一半的抵押,如到期未还,以王辉共同拥有的一半(2010126571)做还款抵押。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而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宁建峰偿还借款本金179550元的诉求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战平返还借款本金179550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946元,由被告王辉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