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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032号原告:邓某,女,1961年12月1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被告:陈某,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邓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案件费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兴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