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智玉与十堰市康吉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智玉,十堰市康吉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729号申请执行人曹智玉,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市康吉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明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曹智玉与十堰市康吉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智玉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柏 韧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