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执23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陕西升信与朱某某、郝某某冻结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升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81执23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升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邰城北路)。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江苏省宝应县草甸镇三元村。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渭南市太平路42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古都西苑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8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7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庞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