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毛雁妮、肖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雁妮,肖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雁妮,女,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肖甫,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毛雁妮与肖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6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