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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3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郭某某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6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撤回执行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