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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王长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王长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361号原告:李红梅,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王长江,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王长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梅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梅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梅撤回对被告王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审判员 史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