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郑新苹、潘宁波等与白军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苹,潘宁波,白军杰,马向远,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564号原告:郑新苹,女,生于1987年3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潘宁波,男,生于1987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白军杰,男,生于1987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马向远,女,生于1983年6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苹、潘宁波与被告白军杰、马向远、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苹、潘宁波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军杰、马向远、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新苹、潘宁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军杰、马向远、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苹、潘宁波撤回对被告白军杰、马向远、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郑新苹、潘宁波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雨菲 关注公众号“”